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发布日期:2016-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2)区别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二者有如下区别:

  A.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B.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C.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D.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价值定位  属性  客体  始期  弹性  期间届满效果 
诉讼时 效  维护新事实状态  法律制度  请求权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可变  消灭胜诉权 
除斥期间  维护原事实状态  期间  形成权  自权利成立时起算,但目前有很多例外。  不变  实体权利消灭 


  (3)结合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民法领域中涉及除斥期间的情形有:

  A.《合同法》第193条,《物权法》第113条规定的6个月;

  B.《合同法》第55条、192条,《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1年;

  C.《合同法》第75条、104条规定的5年;

  D.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E.解除权、检验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2年、《继承法》第8条规定的20年在性质上也属于除斥期间。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 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 每日一练 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 司法考试电子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