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假期打工受伤用人单位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6-03-05 作者:孙超律师
今年1月正值寒假,新疆石河子大学学生李娟(化名)在乌鲁木齐市某酒店打短工。期间,李娟在清洗酒杯过程中,一只破裂的杯子划伤右手,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和手掌肌腱划伤,因双方未谈拢赔偿问题,李娟将该酒店诉至法院。
法庭上,双方就用工关系产生分歧。酒店认为,李娟与其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并拒绝承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娟在寒假期间到酒店打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双方的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实属雇佣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天山区法院一审判处酒店赔偿李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313元 。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劳动者工作中受到人身损害后,赔偿责任因用工关系不同有所差异。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据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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