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学生假期打工受伤用人单位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6-03-05    作者:孙超律师
“大学生在假期时外出打工,属未就业,受到人身伤害应按雇佣关系定论。”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学生打短工期间发生的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用工单位担全责。
今年1月正值寒假,新疆石河子大学学生李娟(化名)在乌鲁木齐市某酒店打短工。期间,李娟在清洗酒杯过程中,一只破裂的杯子划伤右手,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和手掌肌腱划伤,因双方未谈拢赔偿问题,李娟将该酒店诉至法院。
法庭上,双方就用工关系产生分歧。酒店认为,李娟与其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并拒绝承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娟在寒假期间到酒店打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双方的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实属雇佣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天山区法院一审判处酒店赔偿李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313元 。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劳动者工作中受到人身损害后,赔偿责任因用工关系不同有所差异。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据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张艳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