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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打工意外身亡,据理力争终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6-03-05    作者:孙超律师
一、案情概况
2013年12月1日17时许,受害人周小明(化名)在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君酒店做装修时,从七楼顶层跌落,当场身亡。事发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了询问。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二、接受委托后的工作
1、办案律师接受受害人家属的委托后,首先明确了受害人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之后与被告方律师取得联系,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但因数额悬殊过大,协商无法进行。
2、办案律师通过某君酒店了解到,某君酒店将装修工程承包给陕西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作为自然人,没有相应装修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而陕西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知被告赵山(化名)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而将承包的业务分包给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办案律师与事发时赶赴现场的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取得联系,了解事发当天做询问笔录的情况。
3、办案律师走访了受害人生前所租住的房屋,通过房东了解到受害人生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事实,并取得了有关证据。并在受害人亲属的帮助下,与受害人生前共事的工友取得了联系,了解到受害人生前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并取得了有关证据。
三、庭审情况
1、庭审分歧很大,对方主张受害人从事与工作无关个人行为导致高处坠落死亡,应当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受害人属于农村户口,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2、办案律师指出,雇佣活动应当采用客观说,受害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应当由其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陕西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知被告赵山(化名)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而将承包的业务分包给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与城镇,应当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3、对方主张仅从人道主义角度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与原告诉讼请求数额差距过大,双方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
四、判决结果
1、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70%的责任。
2、陕西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知被告赵山(化名)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而将承包的业务分包给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总结
1、明确法律关系,落实责任主体,核实每一个细节。
2、查清事实,必要时调查取证,不要怕麻烦。
3、与委托人及时沟通,告知案件进展,解释法律法规,消除他们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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