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找不到对方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3-07 作者:孙超律师
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向法院申请对方死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这种离婚诉讼,法院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认定: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对方。
第四步: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为: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
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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