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两诉”法院能否均受理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3年9月4日人民法院报《香港律师内地起诉遭遇法域管辖冲突》一文中报道,为“杰威国际”服务的香港郭叶律师行6月底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要求追回“杰威国际”和旗下的厦门华洋彩色印刷公司所欠144万元的律师费。同年7月,又向厦门市中院提起诉讼,追讨“杰威国际”的主要经营实体厦门华洋彩色印刷公司所欠144万元的律师费。
厦门中级法院以被告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地作为主要因素受理了该案,驳回了被告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评析:
笔者对该案的受理有不同的看法。
本案涉及“一事两诉”能否受理问题。一事两诉是指在案件当事人、诉讼原因和诉讼标的相同,而受诉法院有所不同。包括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其中重复诉讼有分为同时重复诉讼和先后重复诉讼,本案属于同时重复诉讼,即同一当事人对同一被告就相同诉讼标的在两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同时提起诉讼。
对于对抗诉讼和先后重复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的,这一点争议不大,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的《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这两种诉讼都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对同时重复诉讼并没有规定可以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的一事两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禁止一事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是针对对抗诉讼可予受理的情形。第31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时,如果双方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案。该条显然是针对先后重复诉讼的情形,是有条件的可以受理。而同时重复诉讼情形的受理并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是一个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高度自治的法域。因此,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处于两个不同的法域,而目前对两地法院的判决还没达成相互认可执行的协议。
本案被告的注册地点在厦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厦门法院也拥有本案的司法管辖权。如果是首先受理的,可以坚持管辖权;如果不是首先受理法院,应当运用“一事二诉之禁止”的原则以拒绝。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公约的精神,又有利于我国在该领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调与合作,同时也不违背民诉法第35条的精神。因此,本案笔者认为应等待香港法院判决后,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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