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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国家赔偿成为敲诈勒索的紧箍咒

发布日期:2016-03-11    作者:110网律师
别让国家赔偿成为敲诈勒索的紧箍咒

作者: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景春申诉案
    景春怎么也不会想到,18年前一场简单的邻里纠纷成了自己被扣上敲诈勒索罪这顶帽子的罪魁祸首。1996年9月6日的下午,景春的第二个孩子在玩耍中将一粒石子扔到了同村吕锋的孩子身上,吕锋便找来两个人到景春家门口大打出手。厮打中景春与吕锋两个人纷纷挂彩,后来村民将景春与吕锋分开,吕锋就顺势假装昏倒。第二天,吕锋的父亲派人找到景春,威胁景春说:“痛快拿2000块钱,赔个礼,认个错,两家没事;否则,吕锋家法院有人,一句话就能把你抓起来!”景春早就知道吕锋家里有亲戚在地区法院工作,但认为打人是吕锋的错,不是自己的错,景春也不相信司法“帮亲不帮理”,就告诉来传话的人:“他既然这么说,我偏要与他对公了!”
    可是景春不知道是,他决定与吕锋对公的那一刻,就是自己身陷囹圄的开始。原来,吕锋在景春不同意赔钱和道歉的时候就将景春告到磐石市法院。因磐石市法院原法官及法医涉嫌徇私枉法,虚假鉴定吕锋的伤情,1997年5月28日,景春被磐石市法院逮捕。当年6月2日,景春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景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落款日期为1997年5月4日。但事实上,在此之前法院根本没有正式开过庭,仅仅是进行了庭前谈话。景春不服,提出上诉。经吉林市中院和省高院重新鉴定,吕锋为轻微伤。1997年8月,吉林市中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此后,景春持续申诉和上访。终于,磐石市法院于2007年4月4日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无罪,景春终得沉冤昭雪。
    拿到无罪判决书后,景春想找法院给一个说法,于是根据被错误羁押的时间向磐石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06万元,无奈却遭到驳回,走投无路之下,只好选择上访。镇政府为完成维稳任务,每次说服申诉人暂不赴京信访或赴京将申诉人接回,同时支付生活困难补助金以安抚申诉人。累计支付景春2.7万元困难补助金,本以为政府是同情景春遭受的冤狱,可现实总是比想象的要残酷和复杂,这2.7万补助金竟然成为认定景春敲诈勒索的主要证据。
    景春坚持主张106万元国家赔偿金并上访,但磐石市法院、吉林市中院、吉林省高院都认为景春是“无理访”,三级法院的结论并不能让景春信服。景春又向国家信访局和最高法院上访申诉,但磐石法院却以景春通过进京上访给政府施压,要求国家赔偿106万元和敲诈石嘴镇政府2.7万元为理由,认定景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景春有期徒刑十年,连石嘴镇人民政府先后支付给景春的2.7万元生活困难补助金也被当做敲诈勒索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景春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申诉过程中,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甫律师、徐昕律师援助景春,代理景春坚持申诉并表达了强有力的申诉理由:我们政府或者是司法机关都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更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信访或者是走访,都是表达自己的诉求,是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无论该诉求是否正当、合法,任何机关都不能以非法方式剥夺,否则,人人都会被扣上“敲诈勒索”的紧箍咒,国家赔偿也将形同虚设。
    景春的命运曾一度得到扭转,但如今景春仍然在等待司法一个公正的判决。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甫律师、徐昕律师也不断在为景春申诉呼吁,景春需要回归自由,司法也需一片净土。

王甫: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曾从警多年,后辞去公职从事执业律师,崇尚法治,追求公正,热衷公益,曾因关注公民隐私权、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被《法治周末》、《国际金融报》等媒体广泛报道;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东方早报》、《潇湘晨报》、《财经杂志》、《民主与法治》《南风窗》《纽约时报》/《西班牙国家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采访或专访。曾加入“北海律师辩护团”;2012年在 “黎庆洪案”中,为被告人何某辩护;代理重庆打黑之万州第一案申诉;担任“兰州劳教案”代理人;2013年山东平度强拆案辩护人…… 创办《我辩护》网,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倡导法律界超越左右,以解决问题的态度推动法治。

徐昕: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圣运公益法中心名誉主任,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所主任,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西师范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社会学研究中心、上海大学ADR与仲裁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民事司法研究所等机构研究员。@大案法援、@无辜者计划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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