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法人的登记-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发布日期:2016-03-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考生问:法人登记的概念及类型?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1、登记的概念

  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适用法人登记。法人登记在我国还有公法上管理的职能,但在民法上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公示,以便于利害关系人了解法人变动的事实。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仅仅存在,尚不足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经过登记方可发生该事实的法律效力。

  2、登记的类型

  根据法人变动的类型,登记相应有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终止登记三类。

  (1)设立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负责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通常是各级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则是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设立人。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机关,与该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变更登记义务人是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法人合并与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名称、营业范围、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动。

  (3)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机关也与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登记义务人是清算组。法人自注销登记完成时终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