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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房产纠纷律师--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效力探究

发布日期:2016-03-17    作者:都燕果律师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种观点,主流观点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阴阳合同均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均为无效合同。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从合同的本质属性方面进行判断,应当考查订立合同目的、动机进行考量,而不是是否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制。阴阳合同虽然主客观上存在串通的情况,但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房屋买卖,房屋买卖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本质是合法有效的,故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至于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的问题,不是买卖合同最本质的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刑事责任)。
  有观点认为,阳合同不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整体无效,而阴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对此笔者同样有异议,对待这种问题不应当一竿子打到底。因为阳合同虽然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但是不排除其中存在双方的大量真实意思,不真实部分只是在某些条款上,故个人认为无效只应当限制在这些不真实意思的条款上,以偏概全有失法律的严慎性。
  再观点认为,阴合同有效,阳合同除价格条款内容部分无效外,其余条款内容应为有效。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不管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其中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与合同定纷止争有关的,都应当作为双方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其效力应当得到认定。(四川成都专业合同纠纷律师都燕果律师在线咨询QQ197500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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