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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燕“一案两诉”的学理分析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编者按:

    美国是一个盛产“大案要案”的国家,黑人球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就是一例。国人在那起所谓的“世纪审判”中,已经初步领略了美国“一案两诉”的奇特现象:一边是审理辛普森是否实施了杀人罪的刑事之诉;一边是审理其是否应为妻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之诉。辛普森好像刚刚逃脱了牢狱之灾,便要面对高额赔付。这个案子牵涉的法律问题使人们思索:为什么同一起案件在美国会有两个诉讼?而且还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诉讼结果?迄今为止,仍有好多人没有明白。

  今年7月份,赵燕———一个在美国从事商业访问的中国同胞,在美加边境惨遭联邦移民局警察洛德斯等人的无端殴打。这一起警察滥用执法权的普通案件,因受害人是手无寸铁的弱女子,而备受国人关注。如今,警察洛德斯已被美国联邦政府以刑事攻击他人罪名起诉至纽约西区法院,该院将于9月20日举行首次听审;而赵燕的律师也表示,很有可能在刑事指控审结后,立即提起针对联邦移民局的民事诉讼。果真如此的话,那就将出现“一案两诉”的情形,而这同辛普森案件非常相似。赵燕一案的最后结果如何,人们正拭目以待。在等待正义到来的漫长过程中,也许从学理上了解美国法不无裨益,本文作者就此作初步探讨。


   这里所说的“一案两诉”,有着特殊的含义,指的是发生了一起具有法律意义的犯罪事件以后,各方当事人分别启动刑事和民事两个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这种做法绝不是说要对涉案的洛德斯启动两次刑事司法追究,因为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被审判两次以上”的“一事不二理”原则;但它也明显不同于我国实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是一个诉讼,并以刑事审判为主,刑事上的认定说明并代替了民事上的认定,而“一案两诉”则是两个诉讼:一个是刑事诉讼,另一个是民事诉讼,它们之间相互独立而并行不悖。

  具体来说,“一案两诉”中两个诉讼的不同点如下:

  其一、诉讼目的不一样。在“一案两诉”中,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追求“社会正义”,让犯罪者受到刑罚,可能是坐牢甚至是死刑;而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个体正义”,主要是让败诉方付出经济方面的赔偿。由于赵燕被殴一案的肇事者是美国的公务人员,所以不但涉及肇事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即媒体报道的“最高10年监禁以及25万美元的罚款”,而且会涉及美国的政府赔偿问题,即媒体报道的“500万美元赔偿”。两个诉讼的不同目的,也决定了本身重要性各有不同。通常刑事诉讼往往优先进行,当然这不绝对。

  其二、诉讼主体不一样。在赵燕案中,刑事诉讼是由当地检察官发动的,被告人是洛德斯(他同时兼为证人),检察官与洛德斯构成了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这体现了国家公诉主义的传统。而民事诉讼由赵燕律师代表其提起,洛德斯及联邦移民局应该作为共同被告。由于诉讼主体不一致,所以法院标明的案件档案标题也会有所区别。

  其三、法律依据不一样。按照美国特里诉俄亥俄州一案确立的“阻留拍查规则”,警察如有理由怀疑调查对象身上有武器时,可以要求对方站住,从外边拍身,当“拍”到像武器的东西时可以把手伸到对方衣服中去。当然,在对方逃跑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这一规则后来陆续为许多州采用,颁行为各自的搜查法令。从赵燕案的情况来看,涉案的洛德斯主要是超越法律规定滥用了执法权力。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据报道他正是被以违反联邦刑事诉讼法关于“阻留拍查”的规定及州相关法律而起诉的。另外,中国有国际法专家提出其行为违反了联合国1984年《禁止酷刑公约》,完全符合酷刑罪的基本特征,可以据此起诉。但从案件进展来看,美国联邦检察官未作此考虑。

  而在将来的民事诉讼中,赵燕的律师表示一切都要围绕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展开。该条规定,任何人以各州的法律、条例、法规、惯例或习惯的名义,剥夺宪法与法律赋予美国公民或其境内其他人的任何权利、特免权或豁免权,或者导致上述权利等被剥夺的,均应当对受害者承担责任。基于洛德斯是在执行公务中实施的打人行为,其所代表的联邦移民局应当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从以往的判例来看,赔偿责任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部分,而惩罚性赔偿是没有额度限制的,往往“上不封顶”,呈现数额越来越大的趋势。

  其四、诉讼程序不一样。在赵燕案中,两种诉讼均既可实行陪审团审,又可以实行法官审。但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为案发、逮捕、立案、提审、认罪协商、证据开示、审前动议、挑选陪审团、审理、总结陈词、裁决及上诉;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为起诉、立案、答辩、证据开示、审前会议、挑选陪审团、审理、裁决及上诉。另外,前者的陪审团审理必须达成一致的决定,否则案件要重审;后者通常只需达到“9:3”的共识,即可判案。

  其五、证明标准不一样。美国刑事法律建立在无罪推定的基础上,为了避免无辜的人被定罪而设置了较高的门槛,特别是很高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在赵燕案的刑事诉讼中,若要法庭最后判决被告人有罪,控方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要低得多,一般表述为“证据优势”的标准。也就是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要比被告的有说服力。用数学概率来表示,刑事诉讼中控方需要90%以上的证明,民事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其主张有51%以上的可能性即可。

  因此,“一案两诉”的两个诉讼结果可能没有必然的吻合性。辛普森杀妻案就是如此。而在赵燕案中,从现在报道的资料来看,应该说存在很多有利于赵燕的证据,身上的伤痕还未消失,多名目击证人提供了证词……但有关证据能否满足刑事诉讼严格的证明要求?能否驳斥被告人洛德斯的辩解?这些都是极大的未知数。如果法庭最终以犯罪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同样的证据若用于民事诉讼,则满足证明标准要容易得多,赵燕胜出的可能性显然也大得多。

  美国“一案两诉”的制度设计有其特色和优势,属于高度发达的“证据裁判主义”的产物。其理论内涵是,对案件事实的揭示要靠证据的重构,人们在不可能再现过去的情况下,只能以证据作为判断标准;同时,刑事、民事诉讼所涉及的法益不同,当然证明标准不能是一个样。而中国奉行的主导法律思想是可知论,虽然操作上也是以证据为中心,但认为案件事实是可知的,因此一旦借助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则刑事诉讼及所附带的民事诉讼都采用同一结果。以这种法律观念去理解美国法律,自然容易产生“一个事实、两个判决结果”的困惑,认为美国法律体制存在逻辑错误。诚然,美国的证据裁判主义及抗辩体制有其弊端,它发展得越完备就越有向金钱诉讼的方向靠拢之嫌。有人批评说,在美国有钱就能请到好的律师,获得一流的法庭科学专家的支持,案件就胜券在握。

  回到赵燕一案,“刑民两诉”之间也存在密切联系。毕竟它们都是基于同一案件事实而展开的,有关证据可以相互使用,甚至完全一致。目前刑事诉讼已经开始,美国司法机关要对殴打行为进行取证。这些证据显然不仅可用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审结后,赵燕及其律师就可以接触到刑事调查的证据材料。这样一来,启动民事诉讼就会水到渠成,不仅付出的诉讼成本不多,而且胜诉的几率将大大增强。有人预言,赵燕在民事诉讼中可能不待法官裁判,就通过庭外和解实现了诉讼目的。这一说法不无道理。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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