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暴力伤人强拆房 复议无果诉讼终大胜
发布日期:2016-03-21 作者:110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3 | 作者: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刘晓刚律师
【事实概要】
山东省德州市陵县村民杨加、杨传(化名)父子在陵县西街村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用于浴室经营,该房屋登记在杨加之子杨传名下。浴室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在杨加名下。后陵县人民政府作出陵政征决字【2013】001号《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登记在原告杨传名下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因补偿标准不合理。一直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3月16日下午17点40分,陵城镇派出所接到110报警称:温洁浴池有人打架。当晚19时许,报警人到陵县派出所反映:杨加被一伙陌生人带走,同日21时10分,杨加到派出所报案称:3月16日下午17时许,有20人闯进其家中,对其说“别动,我们是为了求财,要是不配合,就让你见血。被人用木棒打到,用胶带捆绑,那些人还把家里的电脑屏幕,玻璃都打烂了。强行将他和其子拽上无牌照的车上,被拉走,在车上被蒙住眼睛,被人用木棒殴打,并抢走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一部价值3500元的三星7100,一部价值1500元的诺基亚。21时许,才将两人放回,才发现经营的浴池被不明人员拆除。原告房屋被强行拆除,之后四周竖起围挡,不久该地块进行施工,原告房屋所在地未办理房屋征收手续,现仍为集体土地,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施工的行为违法了建筑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胜利回眸】
委托人经人介绍找到本所刘晓刚律师为其代理维权。刘晓刚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认真了解详情,全面的设计方案。积极应对,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5个工作日之后,如果相关政府部门不给予任何答复,将被视为行政不作为。刘晓刚律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其次,信息公开不予答复,程序进行到下一步,行政复议,刘晓刚律师依法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浴室房屋所占土地属集体土地性质,不再被申请人征收决定之内,被申请人的征收决定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申请人做出的征收决定和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
接下来第三步,行政诉讼,起诉陵县住房和城县建设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4第】0516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告陵县住房和城县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刘晓刚律师在第三步的诉讼中,强力出击,据理力争,唇枪舌剑,几个轮回,胜利在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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