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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基础讲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基础讲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司法判决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1)主管机关决定。(2)责令关闭。(3)被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判决解散的原因: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仍应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则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其程序为:(1)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清算组的职责。(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4)清理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5)分配剩余财产。(6)清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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