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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一)牵连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 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仲裁的方式,选择由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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