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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一)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对本院裁判提起再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和调解书,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应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本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其具体程序为,本院院长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再审裁定书,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再审。 (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在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指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较为简单。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应予再审的,即可制作提起再审裁定书。提起再审裁定书中还应当注明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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