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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公示催告程序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公示催告程序。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1.适用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144条 2.申请方式 (1)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2)申请人:票据持有人。 (3)管辖: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停止支付与公告 (1)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形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作出: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合议庭。 (2)同时具备的条件:①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 (3)除权判决的效力:宣告票据无效。 (4)救济: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其条件是: 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 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民诉》第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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