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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之子能否享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丈夫因病去世,妻子与公婆因丈夫遗留房产引发纠纷走上法庭。庭审现场,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被公之于世:夫妻之子竟是人工授精所生。这个孩子能否享有房产的继承权?丈夫拒绝认子的遗嘱是否有效?对于此案法院又作出了怎样的判决?经过深入采访,记者揭示了这起人工授精之子继承权纠纷案的始末。 


婆媳争房:引出夫妻“难言之隐” 


4月20日下午3时,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金陵路社区一棵樟树下,当着法官和街坊邻居的面,年轻的母亲李某再次坦然承认儿子是人工授精而生的事实,并希望法律能给儿子是否享有房产继承权一个明确的说法。 


事情发生在两年前。2004年5月,李某41岁的丈夫郭某在她怀孕期间因患癌症去世。丈夫去世5个月后,她生下儿子盼盼(化名)。因为丈夫留下的房产,婆媳之间常发生争执,而且始终无法解决。去年12月5日,李某无奈之下携15个月大的儿子,将公婆告上秦淮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 


李某在起诉状中称,她现居住的秦淮区文安里某号602室是她与丈夫婚后于2002年8月购买的。房子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自丈夫去世后,住在对门的公婆经常与她争吵,要求对房子进行析产,并索要10万元的遗产份额。对此要求,她无法接受,公婆因此多次上门与她争执,甚至对她大打出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希望能在法院的主持下对该房产进行析产处理。 


今年1月16日上午,秦淮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年近70岁的婆婆童某作为被告出席了庭审。听到儿媳的起诉理由,她频频摇头,认为儿媳起诉所述事实没有根据,她根本没有打骂过儿媳,相反还指责李某在儿子重病期间,不愿掏钱为儿子治病。 


说到与媳妇争夺房产的纠纷,婆婆童某称:“文安里某号602室是我们上辈祖产拆迁分的,当时我儿子还在上学,没有结婚。2002年,我儿子在我这儿拿了1万多元买下房子,当时他已结婚了,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我才把房主改成了儿子。况且,我儿子病重期间曾留下遗嘱,约定将房产返还给我们。” 


法庭上,童某向法官出示了她儿子临终前的自书遗嘱,遗嘱记载在郭某重病期间,其妻李某不支付医药费、治疗费,也不尽心照料。最重要的是,这份遗嘱揭示了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儿子盼盼是通过人工授精而生,并非他本人亲生。遗嘱表明郭某坚持不要这个孩子,而那套房子,当在他死后赠与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 


对于丈夫的遗嘱,李某认为丈夫不认借精出生的儿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她当庭出具了有丈夫签名的南京军区总医院的“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和相关协议书,证明儿子盼盼虽系人工授精所生,但却是夫妇两人签字同意的。 


在郭某、李某夫妇与南京军区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约的“不孕夫妇人工授精协议书”上记载:“我们婚后6年不孕,经检查证实因男子无精子症,缺乏生育能力。本夫妇要求生育,申请应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上还写明:“本夫妇将为人工授精后出生后代的法律父母,夫妇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该后代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履行相应法律、伦理义务和责任。” 


“这本是我们的难言之隐,是夫妻之间的秘密,但事情闹到这种地步,我也只能将其公之于众了。”李某说。 


之后,法官对婆媳进行了调解,但因分歧太大没有成功。 


二次开庭:孩子继承权成争议焦点 


由于调解不成,4月20日下午3时许,秦淮区金陵路社区居委会屋前一棵樟树下,挤满了旁听的社区居民,李某与童某婆媳房产纠纷案在这里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与上一次开庭不同的是,这次婆媳都聘请了代理律师,而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两个方面: 


争议一:人工授精孩子有无继承权? 


“婆媳矛盾表面上是在郭某死后,其实是发生在郭某生前。”庭审中,婆婆童某的代理律师一言说出婆媳相争的关键。 


童某向法官和街坊邻居哭诉:媳妇李某当初嫁过门时,连个城市户口都没有。嫁给儿子后,全靠儿子开车拉活养家。儿子癌症晚期住院期间,媳妇执意要将病危情况告诉儿子。童某还称,儿子死后,媳妇执意不肯打掉孩子,坚持要把人工授精的孩子生下来,实际就是想借孩子分房产。 


媳妇李某说,丈夫去世后,婆婆让她把肚里的孩子打掉,原因是孩子不是自家的孙子,生下来以后不好办。“我当时听了婆婆的话,就到老家洪泽医院去打胎。”李某说,“医生告诉我,我都40多岁了,是高龄产妇,打掉孩子有生命危险。我只好回来告诉婆婆,而她却说是我不想打。” 


李某的代理律师表示,生育权是夫妻共同享有的权利,郭某既然在人工授精申请书上签了字,就表明他认可了孩子的身份,孩子一旦授精形成,他和他的家人就不能单方决定堕胎,否则就是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生育权。 


争议二: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我儿子死前有遗嘱,房子应该按遗嘱继承定。”婆婆童某表示,盼盼虽然名义上是自己的孙子,但孩子自出生到现在从来也没叫自己一声“奶奶”。更何况房子的来源是家里祖房拆迁分的使用权房,当初出资购买房子时,她与老伴出了三分之二的房款,按出资额算,他们应享有三分之二的权益。儿子在遗嘱中已把所享有的部分赠与他们。 


“哪有父亲不认孩子的道理?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我要求按法定继承来分割房产。”李某反驳道。她说,自己没有固定收入,儿子盼盼才1岁半,现在没有生活来源,孩子虽然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仍是丈夫的儿子、公婆的孙子。 


审判结果:人工授精孩子被判享有继承权 


经过婆媳双方及各自代理律师近两个小时的争论后,主审法官认定,李某与丈夫郭某在1998年3月3日结婚,2002年8月7日,郭某与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签下购房协议,购买了面积为45平方余米的秦淮区文安里某号602室,并于同日给付房款1.4万余元,其中1万元系其向父母所借。目前借款已经陆续偿还。根据“遗嘱在先原则”,遗产处理时应按遗嘱处理。但在对遗嘱效力认定时,此案的特殊性在于:父亲郭某否认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儿子与自己之间的亲子关系。 


“目前我国对人工授精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缺乏具体规定,理论界对此也争议不断。这是立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审法官说。 


据介绍,对于本案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唯一可适用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该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规定,本案中,郭某在生前与妻子一起签下了人工授精申请,即承认了与盼盼的父子身份,与盼盼之间产生父子间权利义务关系。而郭某在遗嘱中却以人工授精为由,否认了盼盼的亲子身份,该遗嘱应为无效。 


基于上述原因,秦淮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估价19万余元的602室房产归李某所有,孩子享有全部房产的六分之一,公婆享有全部房产的三分之一。得到房产的李某,补偿公婆7万余元,孩子3万元。因孩子尚未成年,他的3万元由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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