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装修租赁房子 解除后出租人应折价补偿附合物价值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李某有一幢闲置的没有装修的三层楼的旧房子。某日,黄某找到李某,要求租他的一楼开一间“美发屋”。据于空屋得到收益,李某便同意出租给黄某,于是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李某将一楼租给黄某经营,一年12000元租金,租期3年。之后,黄某自费请人来装修房子,包括铺设地板、地砖、钢化墙面等。装修期间,出租人李某曾几次到店闲聊,对黄某的装修没有异议。经营一年后,李某找到黄某,以租金太低为由,要求调高租金。黄某认为三年合同未满不同意增加租金。双方便发生争议。李某说:“现在有人出高价租我的房子,不调高就拉倒”并欲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经过争议后,黄某也不想经营了,便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李某折价返还自己装修的房屋。李某则认为,黄某是擅自装修,应该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因此,不同意折价返还黄某装修的房屋。后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处李某折价补偿黄某7千元。
[法理评析]
首先,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虽然双方有效的租赁合同没有到期,但在李某意欲解除合同时,黄某表示同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虽然双方有效的租赁合同未明确黄某是否可以装修,但李某同意黄某承租房屋进行商业经营,意味着李某应当允许进行必要的装修。而且黄某装修期间,李某一年内均无异议。按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交易习惯,就可以认定李某同意承租人黄某进行房屋装修。因此,李某不能要求黄某自行拆除。
第三,黄某装修租赁房屋,属于添附行为。且铺设地板、地砖、钢化墙面等永久性装修形成添附中的附合情形。所谓添附中的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其中一物附合于他物并成为他物的重要成分而无法分割或分割后会大大降低原物价值的财产结合状态。若强行要求附合行为人拆除附合物,显然是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合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因此,承租人黄某可以要求出租人李某就永久性装修部分进行折价返还。
综上所述,本案中承租人黄某的要求出租人李某赔偿自己经过永久性装修房屋折价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据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浏览 次】
相关法律问题
- 房屋租赁期满,出租人提高租金,承租人不接受,要求出租人给三个月时 3个回答0
- 次承租人在出租人不知的情况下,租赁了承租人的店铺 2个回答25
- 挖掘机租赁保险第一受益人是出租人,那承租人可以像法院起诉么? 1个回答30
- 承租人从事违法活动,出租人有什么责任吗? 2个回答10
- 租赁厂房拆迁,承租人可以得到补偿吗? 7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从“后端”到“前端” 物业纠纷综合治理的“路”越走越宽
- 出借人去世后,借款还需要偿还吗?
- 在不知情情况下将房屋赠给非亲生子女,可否全部撤销
- 一网店经营者侵犯著作权被判赔8000元
- 使用伪造签名推选自己为诉讼代表人 一小区业主违法提起参与诉讼被罚款
- 石*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神仙水”数量大,依法惩处
- 东台环境保护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张月仙诉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名誉权纠案
- 杨某诉谭某、北京亚利华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广成保洁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 党某诉石某等人及洛阳某中学健康权纠纷案
热点专题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