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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欠费也被告?

发布日期:2016-03-28    作者:110网律师
手机欠费也被告?案例回顾:2016年3月,原告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下称电信公司)起诉被告李某称,被告为原告电信用户,设备号码为13XXXXXXXXX,被告李某截止起诉前共拖欠原告电信费66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电信费计人民币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1.58元。本案经法院立案受理,被告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拖欠的电信费人民币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1.58元。律师分析近些年,因拖欠手机费、网络费等电信基础通信费用和增值通信费用等被电信公司起诉的案例已屡见报端,但是仍然没有引起广大电信用户的重视。尤其是在2013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此以来,如果电信用户自己或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办理入网手续而出现停机、换卡等拖欠电信费的情况又置之不理的,就会出现上述被电信公司起诉并追加违约金的情况。随着央行征信系统数据采集和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已将工商、税务、法院、电信等重点领域的行政奖励和处罚信息、司法判决信息、电信欠费信息等逐步纳入征信系统。如果因此导致用户被列入黑名单就更得不偿失了。那么,电信公司起诉用户要求支付电信费和违约金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电信服务合同是指电信公司向电信用户提供语言和文字通讯、网络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服务,用户向电信运营公司支付费用的双务有偿合同。用户在办理电信业务入网手续时签字填写的业务受理单就是电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使用电信服务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随着实名制的全面实施和法制观念的逐渐增强,此类案件会越来越多,之所以电信服务合同会出现法律争议,电信服务合同双方都有着自身的原因。首先,从电信公司来看,电信公司部分规定不合理,存在着霸王条款、消费不透明等因素导致用户产生抵触情绪,并以拒缴话费、停机换卡的方式相对抗,从而发生纠纷。更有甚者,部分电信公司营业网点管理不规范,存在着为拿到新业务提成和业绩,强制用户更换新卡的行为等也会造成欠费等。从用户的原来看,不排除部分用户缺乏诚信,拖欠数额较大,认为电信公司拿自己没有办法,产生赖账心理,也有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给他人办理电信业务使用,从而导致欠费而不自知。电信服务合同也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所以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中,根据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不同,势必应采取不同的审判策略。如果由于电信公司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用户就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起诉要求退款,如果是用户欠费是由于他人违法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电信服务并欠费的,电信公司即使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电信用户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严格将办理者与其身份证明进行审查而无权要求登记用户支付费用。而如果是电信用户无正当理由拖欠电信费的,就会出现法院判决支持电信公司诉请的电信费和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所以,电信公司起诉要求用户支付拖欠的电信费和违约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出现电信服务欠费被起诉的情况时,千万不能出现收到法院传票而置之不理的情况,而是应当积极出庭应对,查明拖欠电信费用的原因,是电信公司的原因还是自身的原因,确是自己欠费的,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尽量争取在庭审中与原告达成协议,避免支付违约金。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诉讼应对措施,几十块钱的诉讼案件就有可能给您带来您意想不到的麻烦。案件无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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