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盗窃使用中的路标、电线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3年6月24日夜,被告人衡某窜至正在施工的徐连一级公路上,盗窃正在使用的公路标志牌七块,经鉴定价值3700元。次日夜11时许,被告人又欲作案时被联防队员当场抓获。审查过程中被告人交代了2001年来盗割正在使用的农用电力线3920米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损失价值72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标志牌和盗割农用电线,其行为足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故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被告人衡某有期徒刑四年,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后,衡某的家人表示不理解,明明是盗窃点东西卖点钱花,怎么成了破坏交通设施和破坏电力设备了?

    评析:

    两者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分属于不同的罪名。盗窃为侵犯财产罪,而破坏交通设施和破坏电力设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发电、供电、变电、输电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衡某明知盗窃公路标志牌会造成交通事故,盗割电线使电力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并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却为个人之私利,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对衡某做上述判决是定罪准确,量性得当。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浏览 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