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乘人不备假烟换真烟构成诈骗还是盗窃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3年11月12日,李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假中华牌卷烟,藏于身上一件特制的马夹中,以购中华烟为由进入烟杂店,然后乘店主不备之机,将藏在身上的假烟与真烟调换,再找借口不买烟即离开烟杂店。仅半天时间,就在多家烟杂店屡屡得手,共“换”得硬壳中华香烟11条,价值4510元。近中午时分,当他一商店内欲再次故伎重演时,被巡逻的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真假中华香烟10余条。

    评析:

     近年来此类“调包”案件已发生多起,但往往因作案人逃之夭夭,或者数额尚够不上犯罪,如何适用法律倒成了个新鲜问题。作案人有以假乱真取得了他人的财产这么一个情节,许多人可能不加思索地认为这当然是诈骗,曾有报道就以《骗子来买烟,真烟变假烟》为题。结论是否如此,让我们仔细分析一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骗的手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虚构事实,即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比如假造的合同;二是隐瞒事实真相,如使用虚假的姓名、地址。行为人通过这种欺骗的方法,使财产所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当然这种“自愿”其实并不是财产所有人、管理人的真实意愿表示。我们经常碰到的合伙串通,拾到“金元宝”,家中有急事需兑换“美元”的把戏,使受骗人信以为真,主动出钱买下假美元、假金元宝,就是典型的诈骗。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两者的界限不难区分。但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则要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以买香烟为由,虚构事实,制造假象,但受害人并非受此影响而主动同意交换香烟,而是行为人借机趁受害人不备,以假烟来调换真烟。买烟的假象不过是为其调换香烟创造时机。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所用的主要手段并不是骗,而是乘人不备换走真烟,是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取走,属于秘密窃取,这就符合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论处。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浏览 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张艳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