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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毒品藏匿于家中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4年8月,四川省都江堰警方破获一起毒品案件,贩毒分子马某将自己用于贩卖的毒品数十克交于自己的好友林某保管,并明确告诉林:这东西是“粉”。林某也交待说:他明白“粉”是指什么东西,但出于朋友义气,不好推脱,遂将这包毒品藏匿于自家屋里的鞋盒内。后来案发,公安干警从林某家中搜出藏匿的毒品数十克。

    [分歧]:

    对本案中马某应定贩卖毒品罪均无异议,对林某应定何种罪名确存在着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林某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藏匿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定窝藏毒品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林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窝藏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窝藏毒品罪从主观上讲,是为犯罪分子藏匿毒品,从而使其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客观上讲,表现为对毒品的窝藏,即非法持有,而非法持有毒品罪则不管其主观故意,只要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且数量较大就构成本罪。所以,从法理上来讲,窝藏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属于一种特定的想像竞合犯,也就是说,在主观故意明确的前提下,非法持有毒品犯也就是窝藏毒品犯,而在数量较大的前提下,窝藏毒品犯也同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从该案看,林某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由于该行为的多种属性,因此,触犯了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竟合犯。对于这种想像竞合犯,我国刑法虽未明确规定如何处理,但在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却都认为它是实质的一罪,所以对想像竞合犯不适用数罪并罚,而应采取“从重处断”的原则定罪量刑。

    从本案来看,林某为犯罪分子藏匿的毒品数量已达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林某为犯罪分子藏匿的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则应以窝藏毒品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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