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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两年去法院起诉离婚,是否就一定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16-04-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夫妻分居满两年就符合离婚条件?很显然这是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属于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一的误解。至于分居满两年,法院判离还是不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案件案情简述
  “不是说夫妻分居满两年就是自动离婚吗?我起诉到法院咋不给我判离婚呀?”来到法庭领取判决书的王XXXX知道自己的离婚诉求被判决驳回后不解地说。
  原来,2011年,王XXXX与李XXXX登记结婚。2013年,王XXXX生下女儿。2014年初,李XXXX外出务工,王XXXX在家照顾孩子。两年来,夫妻两人聚少离多,王XXXX便以与李XXXX分居两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二、法院的判决结果
  4月20日,确山县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王XX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法理解析
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认为分居满两年就算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满足离婚的条件,起诉到法院肯定能判离婚,但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我国不存在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概念,离婚方式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不管夫妻一方是失踪、感情破裂还是长期分居,只要结婚证上还写有夫妻关系,就没有离婚。唯一的例外是一方死亡(自然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其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规定有三个要件:第一,分居时间必须满两年,而且分居必须是不间断的。第二,分居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第三,经过调解无效。对此,需要说明的是,即使符合上述三个要件,也仅是属于被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更重要的是,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认为已分居满两年以上,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被法院采信。但现实中,由于分居涉及个人隐私,如果另一方否认,分居事实就难以认定。
  如果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两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分居两地两年,但却是出于工作原因而分居的。并且,在两年中被告李XXXX逢年过节都回家,并非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王XX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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