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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证券发行传统方式

发布日期:2016-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2月发布了《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股票发行有“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和“储蓄挂钩”三种方式。其中“上网定价”是指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人股票的方式申购股票,申购额超过发行额的以摇号抽签而定。“全额预缴款”包括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以及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储蓄挂钩”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发行股票数量和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票数量的多少决定中签率,再通过摇号抽签决定中签者。

    1999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这一《通知》,发行总额在4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为进一步扩大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发行方式的适用范围,使发行股票公司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选择适当的发行方式,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4月对《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作了如下修改:(1)取消《通知》中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方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的限制。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亦可采用上述方式发行股票。(2)取消《通知》中用于法人配售部分的股票不得少于公开发行量的25%、不得多于公开发行量的75%的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考虑上市后该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上述规范进行了修改,2006年9月17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形成现行的股票发行方式(上述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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