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 京山一青年致人死亡获刑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现年26岁的顾某系京山县曹武镇农民,2005年10月9日下午6时45分,顾某在酒后无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力帆”黑色125型摩托车,从京山县曹武镇由东向西驶往新市镇,当行至311省道76KM+900M路段时,与前面同向行走的杨某相撞,造成摩托车受损,顾、杨二人均受伤,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顾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4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其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能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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