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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的民事原告人制度
www.110.com 2010-08-03 17:53

  论法国的民事原告人制度

  ——兼谈我国刑事自诉制度之完善

  [内容摘要] 民事原告人制度是法国刑事诉讼法中一项比较有特色的制度,其外在价值在于能够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利益保护,内在价值体现在对于诉讼民主之张扬以及其蕴含的人文观念。我国自诉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可以借鉴法国民事原告人制度加以完善。

  [关 键 词] 民事原告人制度 诉讼民主 人文观念 自诉制度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即是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增加了公诉转自诉的法律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在当初立法说明中,被认为是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问题,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重大举措。 但七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这一立法初衷并未有效实现,并且还导致被害人滥诉,使被追诉人无端遭受诉累。笔者认为,法国的民事原告人制度或许能给予我们完善立法以启示,故作此文,与学界同仁商榷。

  一、民事原告人制度要点

  法国是最早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公诉制度的国家。国家追诉主义,或称“公权控诉”是法国公诉制度的重要特征,即在法国,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国家统一行使,个人不享有向审判机关直接控诉犯罪的权力,即法国不存在自诉制度。但“私人控诉”制度仍然留有某种遗迹,受到犯罪造成之损害的受害人仍有权通过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民事原告”发动公诉。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原告人制度是指如果犯罪在危害社会秩序的同时,还造成他人身体上、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害,那么受到此种损害的人有权经申请取得民事当事人地位,提出赔偿之诉,以请求给予赔偿。其制度要点包括:

  (一)民事原告人的资格

  民事原告人可以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要想成为民事原告人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进行诉讼的能力,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与行使该项权利的能力。二是要有进行诉讼的利益, 即提起此种诉讼的人确实受到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时,并且这种损害是现时的、本人的与直接的损害。但由于作为损害赔偿之诉,这种民事诉权实际上属于受害人的“财产”之内, 在受害人死亡之后,此种诉权即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并且受害人生前即可以将这种权利让与第三人。

  (二)提起的法院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条规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民事法院还是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向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受害当事人可以附带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通过参加诉讼的途径,在刑事法院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民事当事人,这类似于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检察官没有或不准备提起公诉时,可以直接向犯罪人传讯,(适用于轻罪或违警罪案件),或者通过在预审法庭成为民事当事人而自行发动公诉(适用于轻罪或重罪案件)。在刑事法院由于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运用选择权,选择在民事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在民事法院进行。但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一旦在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之间作出选择,这一选择便是一种最终确定的不可撤销的选择。

  (三)受理条件

  一般而言,在预审法庭获得受理比审判法庭容易得多。要使民事诉讼在预审法庭能够得到受理,并不一定要求自认为受到犯罪损害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犯罪的存在,并不一定要求其举证证明可能受到的损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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