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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发布日期:2016-05-0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概要:
20141月,山东省中年男子位某承包了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天津市津保铁路北辰、东丽段承台和墩身的工程,后又将该工程承包给苏某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其间,位某掌管着苏某施工队内51名工人的工资卡。中铁十四局津保铁路项目部每次将工人的工资通过银行打入位某的卡内,位某收取工资12%的管理费后再将工资给苏某,再由苏某按工人实际出工量多少发给每个工人。至20154月该工程完工,上述51名工人20153月和4月的工资未发。2015612日,中铁十四局津保铁路项目部将前述未发工资共计46万余元存入位某卡内,位某将此款转移。后苏某等人向北辰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大队举报,该大队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催促位某给工人发放工资,而后位某不仅未发放工资且潜逃。20151217日,位某在位于山东省东营市的家中被抓获归案。今年45日,位某全额支付拖欠上述51名工人的工资等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位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处位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解析】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刑事处罚范畴,欠薪也不再仅仅是民事行为。构成该罪名需要主观上是恶意欠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上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达到拒不支付的目的,数额较大,造成劳动者无法获得劳动报酬的社会后果,经过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履行的,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位某在收到工人工资后将此款转移,而不是及时发放给工人,在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各种方式催要之后不仅没有发工资,反而是潜逃,其行为已经表明其主观上的恶意,数额较大,造成51名工人未能及时领取工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分析部分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还望具体分析。
本文系原创,转载需注明出处
 案例来源:天津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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