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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人民法院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案例

发布日期:2016-05-08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山区人民法院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案例
原标题:王x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4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10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6月下旬,被告人冒充泰安市公安局反恐支队支队长,以能够给被害人王某的女儿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王某现金3850元。
220146月下旬,被告人冒充泰安市公安局防爆大队办公室主任,以能够帮被害人徐某购买便宜车辆为由,骗取徐某现金5000元。
320146月下旬,被告人冒充泰安市公安局防爆大队办公室主任,以能够给被害人张某的妻弟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张某现金1250元。
综上,被告人王岩三次骗取现金共计10100元。20147323时许,公安机关将王岩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徐某、张某的陈述,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刑执字第5299号刑事裁定书、山东省鲁西监狱(2014)鲁西释字第111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其亲属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招摇撞骗所得500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125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
泰山区人民法院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案例 原标题:王x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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