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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人民法院容留卖淫罪判实刑案例

发布日期:2016-05-08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山区人民法院容留卖淫罪判实刑案例
原标题:王某甲犯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8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租赁的泰安市泰山区五马南村一民房内,容留王某乙、邓某二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魏某、邓某某、王某乙、邓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立案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当场发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不是仅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发现,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不正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泰山区人民法院容留卖淫罪判实刑案例 原标题:王某甲犯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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