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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的审查逮捕研究

发布日期:2016-05-18    作者:张律师律师
    证据问题是审查逮捕强奸案件时遇到的主要问题。审查逮捕强奸案件时,应重点审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注意引导侦查方向,促使侦查机关完善和固定证据;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要综合判断证据,注重保障人权;依法打击敲诈勒索或诬告陷害的“被害人”。对几类特殊强奸案件的审查逮捕,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强奸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有其特殊、复杂之处,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了挑战。结合审查逮捕工作的要点对强奸案进行研究,对进一步做好审查逮捕工作很有必要。
一、审查逮捕强奸案件时遇到的问题
在审查逮捕强奸案件时,案件定性因司法解释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不存在问题,大多数是遇到证据认定上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这一事实,无法证明“违背妇女意志”。如犯罪嫌疑人承认发生性关系,但称对方是自愿的,这种情形时有发生。这样的案件,如果不能准确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可能导致错捕。
第二,证据存在一对一的关系。如被害人称强奸或仅有证人指证强奸(迷奸),但犯罪嫌疑人否认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样的案件,如果不能准确认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将会导致错案。
第三,证据链薄弱,一旦证据发生变化将无法定罪。如虽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口供一致,但无其它证据支持。这样的案件,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可能导致无法定罪。
第四,证据存疑问,无法准确认定事实。如发生性关系
后被害人并未及时报案,而是索要巨额赔偿费,证明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不是很充分。这就需要在矛盾的证据中,准确认定是否存在强奸事实。
二、审查逮捕强奸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第一,重点审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一般情况下,确定是否为“嫌疑人所为”比较容易,但证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则难度较大,尤其是熟人之间、邻居之间。违背妇女意志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和妇女反抗。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妇女即使没有反抗的,应当理解为妇女不敢反抗,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此外,妇女的反抗明显表达了内心不情愿的态度,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也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反抗的唯一标准。因此,在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先判断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手段的证据,如果没有,再判断是否存在妇女反抗的证据。证据表明性行为是在犯罪嫌疑人既未实施暴力、胁迫手段,被害人又未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此时如何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对于此种情形,应当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甄别。犯罪分子对作案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客观条件都进行了选择,以便对妇女实施精神强制,削弱以致消除妇女的反抗意志和反抗能力,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境地。
比如犯罪分子头戴面具,于深夜在荒郊野外拦住一个妇女后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使妇女未作反抗,但是结合案情,也可以认定其违背妇女意志。另外,违背妇女意志不仅包括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指使妇女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常见的其他手段有:以劝酒为由将妇女灌醉、用药物刺激、麻醉妇女后予以奸淫;趁妇女昏迷、酒醉,或趁妇女熟睡之机冒充其丈夫、男友或情夫等予以奸淫。
审查逮捕时,判断是否属于“其他手段”,应看该手段是否使得妇女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比如,进行灌酒是否使得妇女达到“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就应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下文将具体讨论。
第二,注意引导侦查方向,促使侦查机关完善和固定证据。一些侦查人员在办案时仍然以口供为中心,以为双方口供一致便可定案。但是,言词证据的可变度较大,仅仅依靠言词证据定案的风险较大。要把案件办成铁案,不仅要靠言词证据,更多的要靠非言词证据相互印证。
强奸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被害人翻供的较为常见。在审查逮捕阶段,期尽量使得案件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都是有利的。因此,我们在审查逮捕强奸案件时,发现仅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口供,而没有物证等其他证据时,应当及时敦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其他不变证据,如现场遗留物 DNA 鉴定、现场勘查笔录、身体检查笔录,这些不变证据是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明,即使有人翻供,也能认定案件事实。对于能够证明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如撕烂的衣服、抓伤打伤的身体等,一定要保存好物证,或及时做好身体检查笔录。另外,对于强奸案件,建议侦查机关在问话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录音录像,这样能进一步固定言词证据,以防翻供。
第三,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综合判断证据,注重保障人权。审查疑难复杂的强奸案件,办案人员不能靠推断定案,或者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品行、作风来判断事实的真伪。在证据一对一的案件中,一些承办人容易从同情被害人的立场出发,轻易认定存在强奸事实,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当仔细分析证据之间的矛盾,去伪存真,合理采信证据,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作出决定。而且,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强化人权保障精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证据存疑时暂缓追诉,并不代表放纵犯罪,在证据充足时仍然可以追究。如果错误地追究了他人的刑事责任,则会对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其引起的负面社会效果会更大。
第四,依法打击敲诈勒索或诬告陷害的“被害人”。在一些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出于其他目的引诱嫌疑人与之发生性关系,然后报案告其强奸。如出于报复目的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为了勒索财物而制造假强奸案,这些案件在证据上往往矛盾较多。对于这种案件,审查逮捕时应更细致入微地分析证据,如有确切证据可以认定“被害人”存在诬告陷害、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应及时控告。
三、几类特殊强奸案件的审查逮捕
第一,女方为了谋取利益发生性关系。如男方答应发生性关系后给女方钱财、提干等,女方同意。后因男方未履行承诺,女方告发。此类案件,应当按照不构成犯罪不予批准逮捕。因为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自愿的,男方并未违背妇女意志,因而欠缺强奸罪的主观要件。这种行为实际上是男女双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图,不能认定为强奸。但此类案件应固定好被害人的口供,防止其翻供影响定性。
第二,利用女方酒后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审查此类案件时要特别慎重,不能因为女方喝了酒,就轻易地认定采用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从而认定为强奸。因为采用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需要达到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程度。只有女方喝酒后失去意识和理智才能认定为“醉酒”,男方趁机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如何认定女方“醉酒”要结合双方的口供、证人证言、女方平时的酒量、女方酒后的表现等综合判断。如有确切证据表明女方酒后仍意识清醒并有能力反抗而默认和男方发生性关系的,不能认定为强奸。
第三,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因此,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此处的明知应理解为确知是幼女或知道可能是幼女。对于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要结合双方的熟悉程度、幼女的发育程度、幼女的供述综合判断。但幼女早熟且虚报年龄,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实际年龄的,应当否定“明知”的存在。
第四,女方半推半就时发生性关系。半推半就表明了一种犹豫的心理,既有同意的一面,也有反对的一面。行为人趁此情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要分析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把妇女“推”的表现视为妇女羞愧的表现,又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当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并且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则构成强奸罪。
第五,通奸后告强奸。男女双方先通奸,后因某种原因女方告发强奸的。这类案件较为特殊,双方口供往往不一致,这就涉及到证据的采信。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分析发生性行为的环境、女方事后的态度,还要深入了解女方告发强奸的原因。有时女方一直自愿发生性关系,但是被人发现后为了保住名誉或者迫于家人压力而告发强奸,有些则是出于勒索财物等原因。了解这些情况,有利于在矛盾的证据中合理地采信证据,得出正确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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