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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金色池塘男子坠亡事件,本律师担任辩护人

发布日期:2016-05-23    作者:110网律师
合肥金色池塘男子坠亡事件,本律师担任辩护人
作者:贾奎 单位: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职务: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简介:2015119日清晨6时左右,合肥市金色池塘小区内,一年轻男子从8楼坠下摔在绿化带内,当场身亡。目击者介绍称,男子双脚没有穿鞋,身上还背着一个黑包。据保安介绍,坠楼的男子与多人租住在事发楼栋8楼,当天最先发现其坠楼的是屋内的其他人员。后同屋几名人员被合肥市蜀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以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经蜀山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现该案正在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Z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期间,其家人第一时间依法委托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奎担任Z某的辩护律师,现已为Z某在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办理过程: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奎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依法前往合肥市第一看守所与Z某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在充分听取当事人讲述后,在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调阅全案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同屋其他人员供述以及死者尸检报告等。综合全案,向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出律师意见,提出不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以及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无罪辩护意见,现在该案经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终结,正在审查起诉期间。
案件法律分析: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奎担任犯罪嫌疑人Z某的辩护人后,调阅全案证据材料,认为:本案同屋居住的涉嫌传销人员不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以及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人认为:一、同屋人没有非法拘禁死者的犯罪故意;二、同屋人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殴打、捆绑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三、受害人的死亡与同屋人行为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四、死者具有向他人和外界求救的可能,具有阻却同屋人犯罪的事由。本案现正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相关案情可持续关注本律师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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