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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注意哪些特殊问题?

发布日期:2014-08-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具体办法参见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存档;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律师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注意以下特殊问题:   (一)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   (二)刑事自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三)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四)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动员自诉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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