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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布日期:2016-05-26    作者:孙超律师
一、 现实状况
民间借贷包括借入和借出两种基本模式。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 对这种“借出”行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不尽相同。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高利贷的认定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一方认为:发放高利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尽管高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导致其他犯罪,但并不等于放高利贷行为本身是犯罪行为,而且我国刑法中除了“高利转贷罪”以外,没有法律条文将放高利贷行为定性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发放高利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一方认为:发放高利贷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持第二种观点的人逐渐增多。
二、我所认为
如果个人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且情节严重的,则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首先,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
其次,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发放高利贷行为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最后,发放高利贷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要合理地确定发放数额标准。发放高利贷的数额涉及本金、放贷额、获利额、非法获利额等方面要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要合理地确定其他情形严重的标准。如是否属于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的笔数、累计金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放贷过程中是否具有其他非法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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