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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为故意伤害罪,最终缓刑!(法院审理阶段的律师意见)

发布日期:2016-06-02    作者:110网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父亲)及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马强律师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在法院审理阶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其辩护律师。本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阅卷,了解了犯罪事实的起因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全过程,对案件事实已有了基本的了解,现就本案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以分析,提出以下补充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本案被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1、本案是因恋爱矛盾引起,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恋爱引起的伤害案件,由于被告人怀疑被害人对其不忠导致情绪冲动,具有偶然性。本案被告人为了让被害人承认对其所谓不忠的事实,自始至终只是想吓唬对方,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2
、从被告人的犯罪工具来看,其使用的是水果刀,犯罪工具经过鉴定不属于管制刀具,其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吃水果。因此被告人的犯意具有临时性,未蓄谋伤害被害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二、被告人案发后有积极救治伤者,拨打了120,同时拨打110主动投案,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
案发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同时对被告人积极施救。“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应减少基准刑的40%-60%”。“因婚姻家庭纠纷等矛盾引发的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
三、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的行为,被告人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被害人本人及家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及家人积极筹措资金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等赔偿,有悔罪表现,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被害人本人及家属的谅解。 “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意见是实施危害行为时,其行为的实质性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明显削弱,对案发后果没有充分评估(详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据相佐证。 “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这个事实也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伤者,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律师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辩护律师: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马强律师
                        2016年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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