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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一审判五年零六个月,二审改判两年

发布日期:2016-06-06    作者:110网律师
贪污、受贿,一审判五年零六个月,二审改判两年
 
基本案情:
胡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被某区检察院指控犯贪污罪、受贿罪,一审法院经庭审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胡某某贪污所得的7.74万元、受贿所得的2.3万元,共计10.04万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胡某某不服判决,特委托本律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到司法机关进行了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案件详情,确定上诉事宜。
 
经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认真分析研究,本律师发现,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20116月左右,被告人胡某某以参选“中国戏剧梅花奖”评选、聘请专家老师指导为由,采取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公款17万余元,将其中4万余元据为己有,原审法院认定这一事实,是根据苏某某、杜某某、何甲、张某甲、郭某某、龙某、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与胡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而予以认定。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不能证明胡某某以虚开发票等方式贪污了4万元。
 
在二审庭审中,本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74万元,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一审认定的20116月左右,胡某某以参选‘中国戏剧梅花奖’评选、聘请专家老师指导的名义,采取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公款17万余元,将其中的4万元据为己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故对原公诉机关关于该笔事实的指控不予认定,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诉辩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因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上诉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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