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发布日期:2016-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一般性诉讼权利(当然有效的权利)和特殊性诉讼权利(承认有效)的代表权限的区别。
注意:承认有效的权限: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不包括提起上诉和反诉的权限。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3-48)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代表人。《民诉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据此可知,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代表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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