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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离婚上诉女方成功调解获取财产抚养权抚养费律师指导

发布日期:2016-06-07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6【转移财产离婚真实案例】
成功在二审全面调解财产、子女抚养权、探视权
6月3日结案
【南京中院离婚上诉案件】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一审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是由于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二审仍然是一个全面专业的诉讼活动任务,需要专业婚姻处理。

承办法官:陈晓霞法官。
审判长:武琼副庭长

二审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二、外地房屋和车库我方无法适用,归对方所有,对方支付我方折价款40万元
三、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2岁之前探视需要女方在场陪同。

律师点评: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本案孩子较小,而且之前男方探视孩子的频率不高,因此在二审调解探视权问题之中,我方也坚持了希望能够在2岁之前由女方陪同在场探视,否则一方面孩子的情绪和心理无法照顾,第二也许孩子都不愿意和男方一起离开女方住所,为此承办法官也全面细致做了相应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方面全面达成一致意见。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6)苏0 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A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 1 0 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原审查明,A和B于2 01 1年相识恋爱,2 01 2年登记结婚,2 0 1 4年生一子C。B在太仓市工作,每月税后收入约37000元(包含住房补贴6000元)。 另查明,2 0 1 2年,A、B与苏州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太仓市房屋及车库(权属登记在A、B双方名下。
2 0 1 6年2月,A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C由A抚养,B支付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
原审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总价1 5 0万元,房屋及车库归B所有,B向A支付折价款。房屋及车库首付款4 3 3 3 2 6元系B婚前财产支付,贷款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截至2 0 1 6年2月2 9日贷款本金部分尚余568235. 12元未还。
再查明,B名下有理财产品19万元,婚后住房公积金余额53631. 01元。A名下有定期存款20242.5元、活期存款215 31. 82元、理财产品34 5 0 0 0元。A主张B2 01 5年8月4日以后半年的工资余款为1 5 9 0 0 0元,理由为:B的工资收入扣除每月还房贷5 5 0 0元、支付孩子花销费用5 0 0 0元、个人消费5 0 0 0元。B主张2 0 1 5年8月4日以后其工资除了还房贷、支付孩子花销,其余都被白己消费了,并且还有1970169元信用卡债务需要用共同财产偿还。庭审中B认可A名下理财产品中有10.5万元属于A母亲所有、47894. 52兀-已被A消费。B要求分割A名下钱款233879.8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A与B离婚;二、婚生子C随A共同生活,B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 0 0 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B对C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为:C二周岁以前,每周六十点前B将C接走,同日下午五点前B将C送回A处;C二周岁后,每周六十点前B将C接走,周日下午五点前B将C送回A处;三、太仓市房屋车库归B所有,剩余贷款由B偿还,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A折价款3 5万元;四、A名下存款、理财产品(扣除A母亲10.5万元)归A所有,B名下存款、理财产品、公积金账户余额归B所有,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A支付5 0 0 0 0元。
宣判后,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婚生子C随A共同生活,B自本调解协议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 0 0 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B对C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为:C二周岁以前,每周六上午十点前B将C接走,同日下午五点前B将C送回A处,探视地点由B确定(C两周岁之前的探视地点必须在南京主城区范围内,探视时由A在旁陪同);C二周岁后,每周六上午十点前B将C接走,周日下午五点前B将C送回A;
三、太仓市房屋车库归B所有,剩余贷款由B偿还,B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A折价款35万元;
四、A名下存款、理财产品(扣除A母亲10.5万元)归A所有,B名下存款、理财产品、公积金账户余额归B所有,B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A支付5 0 0 0 0元。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 2 2 3 0元,减半收取1 1 1 1 5元,由A负担5 5 5 7元,B负担5 5 5 8元(此款已由A预交,B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5 5 5 8元直接给付A);二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3日

一个人面对外面的世界时,需要的是窗子;一个人面对自我时,需要的是镜子。通过窗子才能看见世界的明亮,使用镜子才能看见自己的污点。其实,窗子或镜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心,你的心广大,书房就大了,你的心明亮,世界就明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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