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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解读:简易劳动合同中未签字盖章能否认定系书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6-06-13    作者:赵尚晓律师

案例评析:简易劳动合同未经双方签章,能否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赵尚晓律师评析】

入职登记表背面的简易劳动合同,未经某某某五金厂盖章及陈某签名,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故本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某五金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陈某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入职登记表背面的简易劳动合同未经双方签字盖章,不应视为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要求判决某某某五金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66.67元。

【法院观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某某某五金厂主张陈某入职时双方已签订了简易劳动合同,简易劳动合同与入职登记表系一式两页,正面为入职登记表,背面为简易劳动合同。并提交了入职登记表、简易劳动合同予以证明。陈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入职登记表中个人基本信息为本人填写,其他内容包括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条款均系某某某五金厂单方填写,并未经过陈某确认。本院认为,入职登记表背面的简易劳动合同,未经某某某五金厂盖章及陈某签名,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故本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某某五金厂应从陈某入职后一个月起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具体金额为14986元。

综上,2015年5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深圳市某某某五金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陈某二倍工资差额14986元。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作为一份合同,必须要双方签字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仅在《入职登记表》上有签字,而没有在登记表背后的简易劳动合同上签字,并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有劳动合同。无论是简易劳动合同,还是所谓劳动局版本劳动合同,只要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都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劳动合同无论是否简易,均应当由双方签字、盖章,形式上要合乎“合同”的基本要求。



赵尚晓律师,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214010,现就职于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河北大学,获学士学位,并获2006年“河北省优秀毕业生”称号。曾工作或实习于上海某司法机关、某大型国有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多家单位,赵律师自2011年加盟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以来,连续四年获得先进个人称号,致力于民商事诉讼纠纷解决,积累了丰富的出庭诉讼经验,其业务主要有合同、房产、侵权、动拆迁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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