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应有例外

发布日期:2004-09-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国刑法规定,犯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这就是说在没有被害人告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并不能主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众所周知,侵占罪的对象既包括私人财物,也包括公有财物,对侵犯私人财物的,被害人会充分地行使自己的告诉权,然而当侵占的对象为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财物(如埋藏物),并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时,由谁行使告诉权就成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没有明确的被害人去告诉,如果此时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势必使应归国家所有的这一部分财物处于不受保护的境地,最终导致国家财产的损失。

  此外,从刑法对其他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来看,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几种犯罪都是侵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而且刑法在规定告诉才处理时都有例外规定,如侮辱、诽谤罪实行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说明,对情节严重或危害大的上述犯罪,则不能实行告诉才处理。而在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中,则没有这一例外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侵占的对象是属国家所有的财物,在没有被害人告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是不能去主动追诉的。这种规定不利于对国家所有的这部分财物的保护。故笔者建议可以参照对其他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立法规定,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完善,即“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的除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