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应有例外
发布日期:2004-09-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此外,从刑法对其他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来看,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几种犯罪都是侵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而且刑法在规定告诉才处理时都有例外规定,如侮辱、诽谤罪实行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说明,对情节严重或危害大的上述犯罪,则不能实行告诉才处理。而在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中,则没有这一例外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侵占的对象是属国家所有的财物,在没有被害人告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是不能去主动追诉的。这种规定不利于对国家所有的这部分财物的保护。故笔者建议可以参照对其他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立法规定,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完善,即“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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