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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公司为催讨债务是否可以接受委托及有可能发布涉嫌哪些犯罪

发布日期:2016-06-2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用裸照替代借条借款合同无效
    “裸条”是指在向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当借款到期发生违约不还时,放贷人以公开裸照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
合同有效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和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外,还必须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同无效,需满足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另外,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法院应认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此,在此事件中借贷公司以发布裸照约定作为违约还款的合同主要内容当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与女大学生间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不还钱就公开裸照”约定对借款人隐私权、名誉权权利损害巨大,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女大学生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合同。
二、除此之外,借贷公司发布裸照催讨债款的行为或涉嫌多种犯罪。
    1、涉嫌侮辱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因此,如果借贷公司将女学生裸照发布到网上,造成传播范围广,且达到一定程度的浏览量,或造成受害人及其家属精神打击严重,难以正常生活,甚至轻生自杀等恶劣后果的,应属情节严重,就有可能构成侮辱罪。
    2、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一万次以上点击量+20个以上视频文件、100个以上音频文件、200个以上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之一即可)则构成情节严重。
    因此,如果借贷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将裸照上传网络且达到一定数量和浏览量,就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当然,如果借贷者将照片在网络进行出售,且达到一定金额,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外,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从客观上看,借贷公司以裸照要求还款属于一种威胁、要挟行为且多次实施;问题在于借贷公司威胁勒索的目的是不是为了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根据报道可以看出,借贷公司所依据的“裸条协议”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种双方自愿、合法的民事行为,但实际上属于一种非法畸形的“高利贷”,很多人都无法还本付息。在此情况下,以借款者的裸体照片威胁借款者还款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私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涉案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则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当然,如果追讨的不是非法畸形的高利贷,而是合法债务,则公开裸照仅构成上述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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