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施暴,妻子离婚获得赔偿
发布日期:2016-06-22 作者:单义律师
1998年2月,原告陆某从四川来上海打工, 2000年8月,经人介绍与被告陈某(上海人)相识,双方于2001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2年4月2日生一女。
婚后,原告夫妻与被告父母一同居住生活,因生活习惯及性格的差异,婆婆也看不起这位外来妹,婆媳关系紧张。女儿出生后,被告逐渐暴露出生活上的不良恶习,加之婆婆的挑唆,双方经常争吵,近年来,被告常常在酒醉后,对原告施加暴力,因孩子年幼,原告总是忍气吞声,默默承受着被告一次次的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2008年2月,原告向朱小锋律师救助,朱律师耐心的解答了陆某的法律咨询,当陆某表示希望能与被告离婚的前提下,本律师告诉她,目前关键的问题是需要收集被告实施家暴的证据。在律师的指导下,2010年7月,原告终于获得了婚姻的自由。
争议焦点:
一、被告实施家暴的行为,能否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判决离婚?二、原告能否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 双方所生女陈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陈某抚育费600元,至陈某18周岁止。
三、 离婚后,坐落在宝山区淞南五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陆某所有,原告陆某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30万元,被告自行解决其居住问题。
四、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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