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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诉丈夫和小三捉奸在床(妻子怀孕时)离婚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4-10-10    作者:孙旭权律师

女方诉丈夫和小三捉奸在床(妻子怀孕时)离婚赔偿案
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焦点:婚后,男方父母卖掉父母的房子再行购买婚房,产权登记在小夫妻名下,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房子和房款的问题。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4年7月,接受本案原告女方钱某某的委托,就原告钱某某诉被告丈夫单某某关于丈夫和小三捉奸在床(怀孕时)离婚赔偿案于2014年7月被诉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经过开庭两次,最终判决如下: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婚女儿单小某(10个月)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1500元/月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
3、婚后房子(190万)归女方,按揭由女方归还;车子归男方,家具装修归女方。
4、诉讼费各半承担。
基本案情:
案由:丈夫和小三捉奸在床(妻子怀孕时)离婚赔偿案
诉讼请求:(案由:离婚纠纷)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见清单);
3、 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000元/
月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
4、 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5、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儿,取名×××。因原、被告双方在认识后就草率进行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
被告存在婚姻过错行为:被告脾气较暴躁,一直以来均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会辱骂原告,导致原告心灵上的创伤无法愈合。被告与第三方女性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其中一次被原告及其姐姐、姐姐朋友在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里(杭州余杭区×××镇××××花苑×2-×1)到场“捉奸”在床,第三方女性为×××××的××× 。随后被告及其家人擅自将房屋门锁换掉,不让原告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典型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之义务,导致双方离婚,给原告带来精神上极度的悲伤和痛苦,因离婚分割财产带来的财产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原告作为女方,嫁给男方已近9年,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原告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赔偿数额要高。从上述情况中可见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原告及其家人来说真是一种煎熬。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原告认为,从客观事实上来讲,孩子尚欠年幼不到两周岁,从心理和身理上更亲近、更喜欢、更依靠妈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从情感角度考虑女孩子由女方抚养会更加贴切、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原告恳请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方面多作考虑和倾斜。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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