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丈夫出轨离婚赔偿妻子最高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

发布日期:2014-09-07    作者:110网律师
女方诉称,1993年自己与男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来,男方有外遇。2004年4月,女方发现了男方的不轨行为,男方也承认了自己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
2004年7月,夫妻俩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男方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之后男方一直与第三者同居。女方诉至法院,除了要求与男方离婚、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以及要求男方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按照《婚内财产约定》,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都应该属于女方。同时,依据该约定,男方还应支付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男方辩称,女方所出具的约定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既往的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住房及屋内物品、汽车及在女方处的存款可归女方所有,但不同意给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故判决准许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女方;男方补付女儿的抚养费12.6万元,并给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