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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发布日期:2016-06-22    作者:单义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原系被告X中学学生,2008年11月27日上午,原告上体育课时,老师要求学生练习“跳山羊”,原告因2007年上体育课跳高时曾经因学校管理的原因左手骨折,故担心再度受伤而躲避练习,但在“跳山羊”快结束时,老师询问还有谁未练习时,被同学拉出来,原告遂进行了跳山羊练习。结果,原告在跳过后摔倒,原告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右尺桡骨双骨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律师费、护理费等计4万余元...案情简介:
原告原系被告X中学学生,2008年11月27日上午,原告上体育课时,老师要求学生练习“跳山羊”,原告因2007年上体育课跳高时曾经因学校管理的原因左手骨折,故担心再度受伤而躲避练习,但在“跳山羊”快结束时,老师询问还有谁未练习时,被同学拉出来,原告遂进行了跳山羊练习。结果,原告在跳过后摔倒,原告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右尺桡骨双骨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律师费、护理费等计4万余元。被告X中学辩称:被告在正常的体育教学中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原告的受伤是因为原告的起跑及跳跃姿势不正确所致,原告也没有向老师说明左手曾骨折而特别要求不参加该项运动,被告自身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对原告的受伤行为有没有过错?被告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
被告承担的损失责任为40%。
律师点评:
“跳山羊”项目,普遍存在于初中以上体育教学中,原告对于跳山羊中应当注意的技术要求、练习方法及自我保护方法应当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控辩能力,在此次事故中,原告有一定的过失。但因原告非专业人士,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其左手曾经在上体育课时骨折过,导致其在练习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学校虽然提供了安全的练习器械和保护设施,但对于原告的特殊情况,应当通知任课老师,对此,被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法院最终仅判决由学校承担40%的责任,代理人认为不太合理,个人认为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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