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审判速决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日期:2004-09-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刑事速决程序与程序公正的法哲学思考
(一)、刑事速决程序的价值
速决程序具有遵循重效率、兼顾公正的宗旨,能确保刑事诉讼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普遍程序朝着正当化方面发展。
(二)刑事速决程序的不同外在表现
一是一般的速快程序;二是简化诉讼环节;三是刑事处罚令程序;四是诉辩交易程序;
(三)刑事速决程序呼应了法院工作世纪主题;
速决程序的基本功能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效率功能;二是权利保障功能;速决程序使刑事审判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_公正与效率得合理的平衡与兼顾。
二、我国刑事速决程序评折
(一)我国速快程序的定位;
(二)现行法律规定;
(三)不足之处:一是适用速决程序量刑过高。二是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权利,不受被告人意志约束。三是速决程序的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四是没有强化律师的作用,被告人处于不利地位。五是实际过程不足;(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关于速决程序适用范围。二是在处理事案件数量上逐步占据刑事的中心舞台。二是关于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案卷范围问题。三是转程序问题。四是综观各国立法所设计的速决程序,无不体现了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最大限度保障,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程序虚无。
三、刑事速决程序的重新建构
首先,在观念上对速决程序作用予以重新定位,应当明确由速决程序相当一审程序中案件处理的主力军,将其作为处理一案案件最重要、最普遍的方式。其次,运用程序分流原理,将案件处理进一步分流,大部分案件应当通过速决程序处理。第三,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可打取以下两点方案:(1)扩大简易公诉案件的适用范围;(2)速决程序多样化。
案件范围的界定。对案件范围的限定众两个方面进行约束,一是法定刑,二是犯罪的份量。庭前审查。速决程序的庭前审查已突破了法庭审判中心主义,应为独立的环节,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庭前准备阶段有,解决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问题,作好证据的庭前交换、公示工作。以减少、降低在庭审时因繁琐举证而造成的不必要的耗损。庭审过程,刑事速决程序的要求:一是观念的要求。二是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完善。三是法律文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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