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孕期女职工严重违规 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6-06-27    作者:110网律师


 
郝绍彬 鄢 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20132月,陶女士怀孕。410日至13日,在未向其聘用单位重庆某电器公司请假的情况下,陶女士连续4天未到岗。415日,电器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依据《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聘,陶女士在通知书上签字。当年122日,陶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驳回后其向法院起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怀孕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不应随意辞退。陶女士虽连续缺勤,但不应径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位可以制定劳动纪律等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陶女士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电器公司纪律,电器公司可依规进行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用人单位根据按照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主要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依程序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为法律所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企业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为法律所直接确认,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基础上,企业可自主制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人事管理。本案中,电器公司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专题讨论并制定《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等人事制度,该办法合法有效,电器公司有权对陶女士进行劳动人事管理。
 
    2.用人单位履行了管理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电器公司就该制度具体内容,针对陶女士开展培训,陶女士亦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陶女士已知晓本单位对于旷工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电器公司履行了劳动纪律的告知义务。
 
    3.女职工孕期内严重违反单位纪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孕期内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包括处于孕期内的女性职工。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指不能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解除合同。因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电器公司规定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即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陶女士连续4天缺勤,且不能举证证明事前已征得单位同意,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电器公司的解聘行为合法。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振兴律师
河南驻马店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