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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电瓶置于房间充电,凌晨熟睡时分发生爆炸》-侵权案件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06-29    作者:吴良飞律师
      郭某和妻子共育有三女,夫妇二人与二女儿小娟、三女儿小玲共同居住在朝阳区鸿博家园的某处房屋。20151016日晚,被害人小娟照常将电瓶车的电瓶放在屋内充电。凌晨340分左右,郭某夫妻被巨大的爆炸声惊醒,随后隔壁传来二女儿小娟的呼喊。他们随即推开房门想要救出女儿,但瞬间被大火灼伤、无法入内。待消防队将火熄灭后,二女儿已死亡,年仅24岁,刚过本命年生日。
      事发过后,朝阳公安消防支队对本起火灾事故调查作出认定:该起火灾原因为充电电瓶电器故障所致。
      于是,小娟父母将电瓶车生产商天津泰丰小鸟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泰丰)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百万余元。后因被告电动车的电瓶供应方是超微公司,法庭追加超微公司为第二被告。
      628日,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如果不是电池存在缺陷,也不会让我女儿死亡!”根据《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天津泰丰有责任保证其在市场流通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或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现因该产品电器故障原因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作为产品生产者,天津泰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要求天津泰丰赔偿死亡赔偿金878200元、丧葬费130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004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以及购买电动车费用2300元和鉴定机构评估后的房屋受损实际价值。
      庭上,泰丰公司答辩认为不应该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其表示涉案电瓶车是2011年买的,电瓶寿命一般两到三年,因此原告肯定中途更换了电池;其次,自己配套的电池有“小鸟”标示,涉案电池上边没有任何标识,是原告私下在市场上买的。超微公司则表示,涉案电池连接线不是他们生产的,他们只提供裸电池,而发生火灾的原因是连接线。
      法官展示之前的调查笔录显示,小娟母亲承认小娟两年前换过新电瓶。经过现场勘验,涉案电瓶的确是超微生产。于是,法庭双方同意再次对涉案电瓶进行专业鉴定。 
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侵权类案件,应当适用《产品责任法》即《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被告适格的问题
       什么叫被告适格?被告适格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诉讼中,作为被诉对象,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答辩的资格。离婚案件中,被告为被要求离婚的一方;侵权案件中,被告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或多方),合同案件中,率先违约的一方即为被告。
      本案系侵权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第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电瓶爆炸起火,其生产者超微公司成为直接侵权人,成为本案的被告,法院将超微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合情合理;第二、虽然是电瓶充电导致的爆炸,但因为电瓶作为重要元器件,系电瓶车的组成部分,且整车是由天津泰丰小鸟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对外销售,故作为经营者,泰丰公司构成本起事故的侵权人之一,小娟父母将天津泰丰小鸟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然本案之特殊之处在于,小娟于2011年更换过电瓶,并非泰丰公司生产或销售的原装电池,因此,泰丰公司虽系被告,但对损害后果不负侵权责任
(二)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类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与结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即不构成侵权;在一般侵权案件中作为请求方的原告对因果关系的成立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不能提供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果关系成立的,则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首先出示了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电瓶是导致爆炸和火灾的直接原因,因此,检测电瓶爆炸的原因成为本案的关键步骤,如果系电瓶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爆炸,其生产者应负过错责任,如果是因操作不当或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导致的爆炸,则由被侵权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故本案中,鉴定电瓶爆炸的原因成为认定本起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关键一环;
(三)关于损害后果:
      损害结果也是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之一,作为请求方的原告对损害结果是否产生及多少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
      20031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并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赔偿金额,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年限来赔偿;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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