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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读《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后的疑惑

发布日期:2008-08-02    作者:110网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官方媒体掌声如潮。据肖扬院长强调,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绝不意味着法官大众化,并不是为了解决法官数量的不足而从社会其他阶层中再选拔业余法官。实行这项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体现司法民主,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本人才疏学浅,仔细研读《规定》后,却生出许多疑惑。

   《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依据该条,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而依据《决定》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却高法官一等,因为“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官有这权利吗?司法实践中,单独的法官没有权利要求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权利,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初任法官的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据说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希望精英治国。所以,全国首界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时全国也曾经是一片叫好声。不知道为什么,仅仅时过三年,又不需要精英治国了。本来法官的素质就良莠不齐,要再加进一些法律门外汉,真不知道做初的判决会不会笑掉人们的大牙。法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而依据《决定》第八条,只要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等条件,并且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两种情况,在公民被推荐或自己提出申请后,就有可能经过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审查(注意,还不是考察)后,担负起生杀予夺的大权。而且,陪审员的本旨即在于以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来对抗司法的专横,以公众的自然理性来平衡法官职业化的僵化思维。因此,陪审员的来源必须是开放性的,而《规定》第五条却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这不但失去了当初设立陪审员制度的原意,而且会产生一种怪现象,懂法的不一定能担任陪审员,不懂法的倒可能参与其中。虽然《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

    人民陪审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该《规定》没有涉及,如果某人担任几年人民陪审员之后,被发现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能否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进行刑事追究?依据该《规定》及现行《刑法》,如果其在担任人民陪审员期间发生这种问题不难解决,如果其在担任人民陪审员之后几年呢?

    《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是否可以连任?如果允许连任,在目前的大环境下,会不会产生职业“陪审”一族?如果允许连任,那实行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又如何实现?如果允许连任,会不会产生新的腐败?----这边拿补助,那边依据《规定》第十八条拿工资、奖金,享受原单位福利待遇。这样,法官的心理如何平衡?

    《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如果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已经人浮于事,不再需要人民陪审员,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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