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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6-07-01    作者:孙超律师
教育孩子是家长的头等大事。近日,常州一位妈妈接到学校老师投诉说孩子太调皮了,便出手教训孩子。孩子的外婆心疼外孙,竟报警称 “ 家暴 ”。
6 月 21 日,天宁公安分局新丰街派出所接到一位老人报警称,女儿有家庭暴力,经常打外孙,要民警赶紧来制止。民警到现场,看到一个老太和一个七八岁的男孩站在一起,老太的女儿则怒气冲冲地站在对面。
老太告诉民警,自己女儿经常打外孙,当天孩子一放学,女儿就又打孩子了,她实在看不过去就报警了女儿 “ 家暴 ”。
孩子的妈妈见到民警,情绪也十分激动,她说,自己管教孩子,老妈竟然搬来了警察,真太让人堵心了。
孩子的妈妈说,当天,她接到儿子班主任的电话,说儿子在学校十分调皮,弄坏了班里的窗帘,让家长回去后找孩子谈谈心。想着儿子平时学习不用功,还要在学校犯错误,她就气不打一处来,动手打了孩子。
民警表示,父母教育孩子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多说理少动手。孩子的妈妈也表示会冷静下来,好好跟孩子谈谈。
【法律解读】
家庭暴力根据不同的尺度,有不同的区分方式。但根据施暴者的特点可以分为:
1、身体暴力: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2、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4、经济暴力:对另一半实行经济控制。
5、冷暴力:漠不关心、不理不睬、不过性生活、不做家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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