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拒绝变更工作地点被解雇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6-07-05    作者:王丽律师
    张某2013年7月1日入职位于A地的某食品公司总部,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工作地点为A地。但合同注明,公司有权根据业务生产需要、员工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或岗位等。
  2015年10月,该公司指派张某到其分公司B地工作,工资待遇及工作内容一致,只是距离较远,并告知如不按时到岗,视为自动离职。张某接到通知后,因考虑到刚生完小孩,去B地工作会给自己的家庭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于是拒绝。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里写明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按自动离职处理。协商未果后,张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虽然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写明公司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但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3款、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司并未与张某进行协商就单方通知张某变更工作地点,张某有权拒绝,并不属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来源:山东工人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