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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村民小组的股东资格

发布日期:2008-09-04    作者:110网律师
浅谈村民小组的股东资格
 
云南八谦律师集团   韩子恒
 
村民小组即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小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大量的民事活动、诉讼活动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工商登记中,笔者曾碰到这样一个难道。笔者代理一村民小组申办公司,在登记过程中被工商局告之村民小组无股东资格,无法登记。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政策、法律进一步放宽对非公经济的限制,从《宪法》修正案、中央文件中可看出,特别是新《公司法》为公司的设立进一步降低了门槛、允许设立一人独资公司。村民小组似乎看到了希望,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准备设立文件,忙活了半天到工商局却还吃了闭门羹。
笔者查阅了新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村民小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由谁确定?二是村民小组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笔者多次与县工商局的登记人员交流,县工商局也向上级工商部门请示过,等到的答复是村民小组无股东资格,但也没有明确指出法律对村民小组的股东资格有何限制。笔者翻遍了相关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工商登记方面的部门规章,未明确规定村民小组股东资格的问题,但也没有任何限制。但是根据 “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这一法理,法律并没有限制村民小组的股东资格。况且,实际生活中村民小组拥有一定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财产,确实需要以自己的集体财产出资,合股或单独作为一人股东投资开展经营活动,因此确有必要明确村民小组的股东资格,这不能不说是新公司法的一个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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