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6-07-10    作者:谢涛律师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不一定都能认定为工伤,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算工伤:
    第一,必须是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其他原因受伤的不算;    第二,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本人在上述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者全责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必须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内因上述事故受伤。
    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